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發揮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對我市知識產權事業的促進和引領作用,積極推進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質量”轉變,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區域創新體系推動高新技術產業持續快速發展的決定》(深發〔2004〕1號)和《關于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科技強省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深發〔2004〕7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是指市政府每年從市財政預算中安排用于加強我市知識產權(僅含專利、商標、版權,下同)工作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職責如下:
(一)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二)受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專項資金申請,并組織考察、評審、審核,對資助項 目實施跟蹤管理;
(三)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
(四)負責組織項目驗收,進行績效評價;
(五)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職責如下:
(一)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查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二)會同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辦理資金撥款;
(三)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對專項資金整體使用績效進行評價;
(四)參與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
(一)編制項目預算;
(二)負責項目實施;
(三)對項目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的有關情況,并對資料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資助內容
第七條 專項資金資助方式包括資助和獎勵。
專項資金80%以上用于資助發明專利、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注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等項目,市政府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為資助的重點。
第八條 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的內容:
(一)國內外發明專利、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注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
(二)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三)市專利獎及國家專利獎配套獎勵;
(四)知識產權分析預警、重大專項及版權備案等公共服務;
(五)知識產權宣傳培訓;
(六)知識產權產業聯盟建設;
(七)對重大展會知識產權尊權維權承辦示范單位、示范協會及版權產業示范基地資助
第四章 資助條件及標準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注冊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專項資金資助: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及市政府明確予以支持的項目單位;
(二)具有深圳戶籍或者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證》、《出國留學人員來深工作證》并在我市工作的個人;
(三)在深圳市各級各類學校就讀的全日制在校學生,或者在深圳市以外(含境外)各級各類學校就讀的具有深圳戶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申請人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滿足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的要求。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專項資金資助:
(一)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二)申請人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兩年的,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為正接受執法部門調查的;
(三)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四)申請人在申報其他財政資金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給予資金資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注冊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用的資助條件和標準
(一)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條件和標準
1.在申請人取得公布及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六個月內(以實審通知書發文日為準),申請人在繳納有關費用后每件給予資助2000元(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批準費用減緩,并低于補貼額度的,專利申請費和審查費按實際支出給予資助),但對非電子申請的專利不予資助;
2.申請人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后六個月內(以授權公告號為準),每件給予資助2000元,委托深圳專利代理機構、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分支機構(后者上年度納稅額20萬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資助1000元;但對非電子申請的專利不予資助;
3.深圳專利代理機構、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分支機構(后者上年度納稅額需達到20萬元以上)代理深圳發明專利申請并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后,對該機構每件資助1000元,但對電子申請率未達100%的專利代理機構不予資助;
4.首次申請發明專利的單位,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后,對第一件發明專利申請增加資助3000元,但對非電子申請的專利不予資助。
申請人在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后一并申請資助的,按以上資助標準一次性給付。
(二)境外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條件和標準
在取得境外發明專利證書后一年內提出申請,分別按以下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給予一次性資助,每件最多資助2個國家或地區。
1.在美國、歐盟和日本等國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資助4萬元;
2.在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資助2萬元;
3.在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按照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標準辦理。 對境外發明專利的資助按納稅額度實行分類資助,同一申請人(含企業、集團)上一年度實際納稅額度(含國稅實際入庫數以及地稅自繳、代扣代繳稅費)在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含5億元)的不超過500萬元,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含10億元)的不超過1000萬元,10億元以上的不超過2000萬元。獲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不在此限,但同一申請人(含企業、集團)不得超過2000萬元。
(三)PCT專利申請資助條件和標準
依照PCT規則提交PCT專利申請的發明專利項目,在取得國際檢索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資助的,單位申請的每件資助1萬元,個人申請的每件資助3000元。
(四)境外商標注冊資助條件和標準 取得境外商標注冊證書后一年內提出申請,分別按以下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給予一次性資助,同一申請人(含企業、集團)年度資助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1.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注冊的,按指定國家的數量資助,每指定一個國家或地區資助2000元,每件最多資助20個國家或地區;
2.在歐盟、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1萬元;
3.在單一國家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5000元;
4.在臺灣、澳門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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